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和被害人赵××因几句闲话在南召县X乡X村赵××家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赵某上前打了被害人赵××几耳光致其耳膜穿孔。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赵××损伤属轻伤。2010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赵××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赵××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赵××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赵××的陈述,证人赵××、赵××、赵××等人的证言及法医鉴定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可给予从重处罚。但其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管制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1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罡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