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许景泰电力有限公司罚款复议案二审执行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许昌景泰昌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卫星,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许昌景泰昌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因不服顺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的(2010)顺法执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后还要积极履行,请求充分考虑申请人的经营困难,依法撤销罚款决定。

经审查,申请复议人未按照已经生效的(2009)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仍然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许昌景泰昌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年五月六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