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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拓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拓某甲静由被上诉人拓某甲抚养,由上诉人胡某每年支付拓某甲静抚养费3000元,每年2月10日付给拓某甲,至拓某甲静满18周岁止;

三、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拓某甲夫妻共同财产25英寸彩色电视1台、衣柜1件、家庭影院1套、沙发1套归拓某甲所有;小天鹅洗衣机1台、皮箱2个归胡某所有;

四、上诉人胡某对拓某甲静享有探视权,可在不影响拓某甲静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在拓某甲静上、下学及假期时间探视拓某甲静;

五、上诉人胡某、被上诉人拓某甲及孩子的生活用品各归已有;

六、自达成协议之日起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一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拓某甲各承担150元,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胡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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