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津县××村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津县××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上诉人孟津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孟津县××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孟津县××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8月1日向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修路款x.9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8月6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孟津县××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津县××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孟津县××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