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郝某,男,X年X月X日生。
曹某某与郝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曹某某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4日向被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50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当日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2)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曹元帝
执行员牛怀文
执行员王毅
二O一二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