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乙。
委托代理人董娟,徐州市X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刘奎,江苏徐州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乙诉被告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于2010年9月9日支付原告郭某乙工程款x元。原被告之间再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
二、如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原告郭某乙可按x元(扣除已履行数额)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瑾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闫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