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48岁。
被告桐柏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村村主任。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桐柏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下称大栗树村委)水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栗树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3月,自己承包了被告大栗树村委的水库修建工程,2003年1月完工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2009年10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据,主要内容为:“大栗树村欠高某某修水库工程款壹拾玖万捌仟元(原高某某领村现金从其中扣除,见手续)。欠款单位:大栗树村委,经办人:夏焕伟,2009.10.12日”,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2万元及2003年1月至今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计息)。
原告出具了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据一张。
被告没某某,但口头进行了答辩。认为欠款属实,但可能没某12万元那么多,至于到底欠多少,要等前几任文书都回来,算帐后才能确定数额。同时不同意支付利息。此外,村里现在没某钱,只能每年少支付一点。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原告承包了被告所属水库的修建工程。2003年1月工程完工,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没某为由,每年只给付很小一部分,2009年10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尚欠原告工程款x元,抵去原告借支部分,被告仍欠原告12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被告欠款x元,抵去借支部分,下欠12万元。被告称可能不是12万元,但既没某提交证据,也不积极配合法庭核实证据,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此外,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修建水库,被告应按时支付工程款。现被告以无钱为由拖延支付达7年之久,实属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桐柏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支付欠原告高某某修建水库工程款x元。
二、驳回原告高某某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永林
二○一○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张孝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