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女,27岁。
被告郑州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郑州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04年开始,原告在被告开办的自行车行打工,至2007年5月份,被告共欠原告工资x元,由于被告当时无能力支付,就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注明还款日期,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x元。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任某材料证明本案被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雷
审判员李启昱
代理审判员刘佳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文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