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
被告:张某乙。
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付某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百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乙欠原告付某款x元,此款定于201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某,如被告逾期未付,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欠款,被告并另行支付某约金600元。
二、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利息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此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此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李百果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