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耒阳市人。
被告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黄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某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和被告侯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告黄某与被告侯某于2007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12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侯某倪。双方婚后开始感情还可以,自婚生男孩侯某倪出生后,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侯某倪由被告抚养,原告适当支付抚养费;并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侯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男孩侯某倪由被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提出的借款5000元属夫妻共同财产。
经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侯某于2007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12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侯某倪。双方婚后开始感情还可以,自婚生男孩侯某倪出生后,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同时查明,原告提出被告向其借款5000元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黄某提出离婚,被告侯某表示同意;
二、婚生男孩侯某倪随被告侯某生活,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黄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某平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