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a,男,汉族。
被告陈a,男,汉族。
原告虞a与被告陈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远征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a诉称,2003年12月,被告要开棋牌室,装璜缺少钱,故向其借款600元,约定一个月还清。然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元。
原告陈a为此提供了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借款之事实。
被告陈a未作答辩。
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原告之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虞a借款6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静波
审判员陈远征
代理审判员马君璧
书记员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