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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诉某厨具(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女

被告某厨具(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伏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厨具(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潘某人民币2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潘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婷婷

书记员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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