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女
被告某厨具(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伏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厨具(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潘某人民币2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潘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婷婷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