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
委托代理人:胡光辉,铜山县大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
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某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广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9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乙欠原告武某建筑材料款4540元。被告张某乙于2011年9月28日前给付原告武某1000元,被告张某乙对该1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余款3540元由被告张某乙于2011年11月28前日付清。如任何一期违约,被告张某乙应给付原告武某违约金1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朱广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