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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张某乙、张某乙、张某乙、杨某、张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朱友金、陈某某,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

被告张某乙。

被告张某乙。

被告杨某。

被告张某乙。

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乙、张某乙、杨某、张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10)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某偿还杨某担保款18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计6070元由吴某承担,两项合计x元,此款由吴某用苏x号别克牌轿车一辆折抵后,吴某再给付被告余款x元,于2011年7月22日前付清。案件的执行费用由吴某承担。

二、吴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被告办理车辆过户等手续。在该车在

被告实际占有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被告自行承担,因购买该车而产生的贷款由吴某承担。

三、被告将申请保全的玉挂件返还给吴某,于2011年7月22日前给付。

四、原、被告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了结。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敏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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