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
被告:田某。
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田某欠原告张某乙款x元,被告田某于2011年8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王雷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