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某某。
被告上海申悦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在本院审理原告边某某与被告上海申悦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申悦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28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
审判长谢徵
书记员陆培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