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铜山县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
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召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2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卢某欠原告马某1.4万元,于2011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如若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的,被告须另行给付原告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40元,由被告卢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韩召启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