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X镇X巷xx号。
被告何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X镇X村X村xx号。
原告李x与被告何xx财产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受理后,原告李x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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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仕钦
二0一二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