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邵志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康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亓立国,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上诉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乡X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洛阳康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乡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邵志强,被上诉人洛阳康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亓立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邢玉玲
审判员赵国欣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