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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玖一玉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聂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玖一玉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衡阳玉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湖南玖一玉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湖南玖一玉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衡阳市X区X路X号,故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二审予以纠正,并裁定本案由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人湖南玖一玉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衡阳玉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聂某签订的藕塘承包合同履行地在衡南县X区,虽然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衡阳市X区,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向衡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凤

审判员彭清明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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