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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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又名马X、建汉悟,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9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刘春锋、孙恒群(均已判刑)窜至洛南县X镇时,遇见被害人XXX,刘春锋持菜刀威胁,与马某、孙恒群抢劫XXX现金7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捕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本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XXX的陈述;同案已决犯刘春锋、孙恒群的供述;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夜江虎

审判员刘延洛

人民陪审员石书会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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