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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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9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薛某驾驶陕x号正三轮摩托车拉载本村村民XXX,收购生猪返回,途径桑陈路转弯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撞到桥墩上,发生侧翻,致XXX当场死亡。经洛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薛某的家属与被害人XXX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支付8.5万元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22警情综合表、户籍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领条等书证;证人XX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薛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夜江虎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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