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行贿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被告人靳某在担任南阳市卓诚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期间,为承建南召县X区廉租房项目,送给时任南召县房管局局长魏××(另案处理)现金x元,后该公司顺利承建了该项目。2010年12月份,南召县纪委调查魏某甫时,魏某甫将所收受的x元现金退还给了被告人靳某,后被南召县纪委收缴。
上述事实,在本院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受贿人魏某甫的证词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郝磊
审判员晋喜盈
审判员李克仁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闫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