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陈某(曾用名,陈某凡),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一,北京市同海铭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号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部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业务干事,住(略)。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陈某是歌曲《彩虹》的作词人,是《烫心》、《把爱留给爱你的人》、《彩虹》、《我愿意》、《我要》、《深呼吸》、《冷酷到底》、《风声边界》、《了不起》九首歌曲的作曲人。对上述作品陈某享有著作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上述作品。浙江华虹光电有限公司复制的《羽泉精选开往春天的地铁》VCD光盘中的歌曲使用了陈某创作的上述歌曲,未支付报酬。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该VCD。陈某认为浙江华虹光电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对上述歌曲享有的词曲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再复制、销售涉案光盘,并移交涉案音像制品。2、浙江华虹光电公司赔偿陈某、胡海泉经济损失3000元。浙江华虹光电有限公司、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认可上述事实,提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与陈某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浙江华虹光电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涉案的侵犯陈某著作权的VCD光盘;
二、浙江华虹光电有限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三千元(于二00五年六月三日前给付);
三、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侵犯陈某著作权的VCD光盘;
四、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浙江华虹光电有限公司负担375(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德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