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苗加良,徐州市X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系被告王某妻子)。
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某欠款x元,于2011年6月20日前偿还x元,于2011年9月20日前偿还x元,于2011年12月20日前偿还x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赵某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孟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