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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王某荣),女。

被告曾某,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王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经协议后在汝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尚未进行实体审理,且原、被告就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王某荣)撤回起诉。

本案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广龙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卢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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