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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女。

被告宋某,男。

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宋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何述雄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卢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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