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经济信息社。
委托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有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宇网络图片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翟小琪,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光辉,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经济信息社诉被告上海展宇网络图片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经济信息社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经济信息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经济信息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800元,由原告中国经济信息社负担。
审判长金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