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受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并于同年11月29日开庭审理。庭审期间,原告以双方就诉讼事由进行协商,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予以谅解。为此,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其纠纷得到了化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广龙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