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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受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并于同年11月29日开庭审理。庭审期间,原告以双方就诉讼事由进行协商,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予以谅解。为此,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其纠纷得到了化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广龙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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