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某,男,生于1966年4月5日,开封县X乡人。
被告程某某(别名程某叶),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8日,开封县X乡人。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温某某于2010年2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决定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程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0年4月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温某某被告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某某诉称,1995年1月24日,原告温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多年来有赌博的恶习,多次劝说没有用,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经分居二年多,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温XX,X年X月X日出生,儿子温XX(别名温XX),X年X月X日出生,原告抚养温XX,女儿温XX特征求其意见后再确定由原告或被告抚养。
被告程某某诉称,原告温某某诉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多年来有赌博恶习不是事实,婚后温某某经常外出打工,家庭重要劳动全由被告程某某承担及二个孩子的抚养。2008年7月被告发现温某某在郑州打工期间有外遇,从此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不但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反而来指责被告,以该种借口和被告离婚,来达到其个人目的,被告认为过错在原告方,被告可以谅解原告的过错,同时考虑孩子的教育和成长,被告不同意和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24日原告温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温XX生于1995年7月11日,儿子温XX(别名温XX)生于2002年6月10日,现跟着被告生活。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分居一年之久,夫妻感情逐步破裂。
本院认为,温某某与程某某由于婚姻基础较差,双发发生矛盾后,又不会做和好工作,分居以一年之久,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温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学习,婚生一子一女,原告与被告各抚养一个较合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温某某与被告程某某自判决书生效后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温XX由被告程某某抚养。
三、婚生子温XX由原告温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元300元,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志刚
审判员朱荣宝
人民陪审员孙国选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