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
被告孔某,男。
原告肖某与被告孔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了协议,原告肖某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财产保全费805元,合计1643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审判长邓朝阳
审判员何广龙
人民陪审员朱优凤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卢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