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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与张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宗某。

委托代理人丁祥伟,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

本院于2011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宗某诉被告张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乙于2011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原告宗某购房款x元。

二、原被告双方因此引起的所有纠纷一次性处理了结。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宗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马光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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