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
被告席X,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席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某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
被告席X辩称:与原告之间并无矛盾,主要是原告与自己母亲关系不和,表示愿意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0年x月x日生一子席某。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及家庭矛盾夫妻间发生争吵,原告遂于2011年4月搬出在外居住。2011年11月x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愿意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该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现被告亦表示愿意改正缺点与原告和好,原告应给予谅解,一味要求离婚,有失妥当。为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某辉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