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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马服啸,徐州市X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蔡本政、人民陪审员饶辉、马秀秀依法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欠原告孙某货款1980元,定于2011年5月20日前给付1600元,余款380元原告孙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蔡本政人民陪审员饶辉

人民陪审员马秀秀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魏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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