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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燕俊旗,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男,58岁。

申请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济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铁通济源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仲裁字(2011)X号裁决书。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铁通济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燕俊旗、被申请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铁通济源公司诉称:一、本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本案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欠缴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纠纷,这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二、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1、本案仲裁庭组成混乱,裁决书中称“本会受理后即依法组成仲裁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但裁决书却只有一名仲裁员具名。2、本案一案两个案号。申请人接到的应诉通知书案号是济劳人仲裁字(2011)第X号,而申请人接到的仲裁裁决书案号则是济劳仲裁字(2011)第X号。3、本案一案两个审理机关。案件受理的机关是“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仲裁裁决书则是由“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4、本案法律文书制作错误。本案中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是《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该仲裁裁决书加盖的却是“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5、裁决书未说明裁决理由和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该裁决书中仅仅载明“本裁决为一裁终局”,但裁决书的法律适用部分中却并未注明关于适用一裁终局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未说明采用一裁终局的理由。三、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采取一裁终局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只有在符合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下方可适用一裁终局。在本案仲裁审理过程被申请人李某要求申请人为其参加养老、医疗保险,而申请人认为李某不是其单位员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不应为其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故本案争议包括两方面:一是双方是不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及在什么时间段内存在劳动关系;二是申请人是否应承担为李某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责任;从以上双方的争议内容可以看出,本案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一裁终局情形。2、认定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认为申请人对李某参加工作的时间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案件审理时,李某承认其是由李某梅雇佣,工资由李某梅支付。那么李某参加工作时间的证据应是由李某梅管理掌握的,而不是申请人掌握管理。本案中,李某未提供其参加工作时间的证据,而其参加工作时间的证据也并不是由申请人掌握管理的,申请人无义务也无能力提供,仲裁裁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为依据,根据李某的口述认定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在事实和证据认定时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济劳仲裁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在仲裁程序及适用法律上均存在明显错误,作出错误的裁决,并剥夺了申请人通过向一审法院起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特依法申请撤销济劳仲裁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李某辩称:其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审理程序正确。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申请裁决的请求为要求铁通济源公司为其参加养老、医疗保险,该请求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终局裁决范围,因此,铁通济源公司称该案不属于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理由以及本案不属于终局裁决的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铁通济源公司称仲裁机构所出具的应诉通知书、仲裁裁决书上载明的案号不一致、仲裁机构不一致,根据铁通济源公司所提供的材料可知,在受理该案时立案机构仍为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11年8月份,济源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了变更,从立案到裁决,在一些法律文书上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但这不属于法定的程序违法的事项。经审查,该案在仲裁时是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因此,申请人称仲裁庭组成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经审查,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综上所述,申请人铁通济源公司申请撤销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X号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瑞泽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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