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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xx诉被告上海xx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束xx,上海市徐汇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许xx,上海市徐汇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xx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271号B座307室。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xx,男,上海xx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陆家嘴分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洪xx,男,上海xx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陆家嘴分公司工作。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前赔偿原告毛xx医疗费人民币35,760.60元、交通费人民币223.40元、营养费人民币1,920元、护理费人民币1,440元、误工费人民币9,184元、伤残赔偿金人民币51,2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0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6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毛xx负担1,176.50元,被告上海xx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76.50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由原告毛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2月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薛桂蓉

审判员陆炳文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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