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女,汉族,重庆市人。
委托代理人胡XX,男,柞水县人,系原告何XX丈夫。
被告陈X,女,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XX,女,系被告陈X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陈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何XX承担。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解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