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黄某。
原告谷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振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某给付原告谷某欠款x元,分别于2011年1月30日前付清x元,于2011年4月30日前付清x元。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振亚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