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徐某市X区狮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
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徐某人身损害赔偿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等费用6750元,定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付清,逾期不付被告徐某则向原告刘某、刘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该款已付清)
二、双方之间的纠纷,包括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沈长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及原告沈长兰诉被告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次性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万小永
人民陪审员张磊
人民陪审员丁继娥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