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
被告刘&&。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某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感情不和,自己离家在外住房居住,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与原告婚后感情较好,虽偶有争吵,但属家庭正常矛盾,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9年x月x日生一女刘某,2002年x月x日生一子刘某某。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10月x日日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关系较好,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各坚持其诉、辩称理由,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感情较好,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被告愿改正不足,原告应给予谅解,一味坚持离婚,显属不慎。为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某辉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