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株洲某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凌某,株洲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罗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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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