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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诉贾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X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贾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高XX诉被告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被告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进行争吵,被告并对我殴打,夫妻感情淡然无味,至今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

被告辩称,原告说我经常打骂她不是事实,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且现在我父亲和弟弟都身患重病,正是整个家庭最困难的时期,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9月相识后自由恋爱,于1997年12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为贾&&。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在生育孩子后开始为家务琐事进行争吵,致使夫妻关系开始日渐紧张,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四年后登记结婚,双方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多年且已有子女,双方已建立起稳定的夫妻和家庭关系,而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生气,本身在所难免,双方对此应予以互谅,互让,多份理解,多份宽容。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高XX与被告贾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闫兴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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