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女,20×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何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系原告父亲。
被告田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略)。系原告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田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何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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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