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受理了原告李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谌某(以下简称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某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谌某雷,2007年3月14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谌某雷由被告抚养。为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告请求变更谌某雷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谌某的婚生男孩谌某雷,变更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有探望谌某雷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三、其他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某兵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