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粟某,男,28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29岁。
被告周某,男,34岁。
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受理原告粟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4月20日原告粟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粟某以被告现外出下落不明,相关文书难以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粟某负担。
审判员陈亚军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