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达伶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东段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生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金成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高某某,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达伶港餐饮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达伶港餐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生璞,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郑州市达伶港餐饮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郑州市达伶港餐饮有限公司;二审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陈启辉
审判员王怡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