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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09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王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被告王某某还多次殴打我。现我认为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徐某某夫妻感情较好。在婚后的生活中虽然偶尔因家务琐事生些小气,但并不影响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我们还有和好余地,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为此,我不同意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10月2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生育子女。后因家务琐事双方有时生气。2009年8月7日原告徐某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徐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然因家务琐事偶有生气、吵架也属人之常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双方能相互谅解和支持,还是能共同生活的。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确已破裂。审理中,原告徐某某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现原告徐某某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建辉

审判员齐勇业

审判员陈恩峰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吕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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