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安乡县人,在外务工,住XXX。
被告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安乡县人,车司机,住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3月2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解除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问题纠纷的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郑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卢新安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旷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