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11年12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非
审判员吴连保
代理审判员文武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