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尚碧,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汤益红,息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冯某甲、冯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叶某婚约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某甲、冯某乙以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尚碧,被上诉人叶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汤益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钢
审判员陈钢
代理审判员吴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牧(兼)